• 加大消防执法力度 莫让新法成一纸空文
  • 作者:羽卒    类别:政策法规    日期:2009-11-4 16:59:52    访问:3118
新《消防法》实施后,各地相继出台规范消防执法的措施。消防执法在实践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第一,消防执法任务日益增加,执法力量严重不足。第二,地方行政干预依然存在。第三,执法手段匮乏,强制性行政措施难于实施。要解决这些问题,应该从执法力度上下功夫。第一,应纠正“重立法,轻执法”的指导思想。第二,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第三,提高消防执法人员的素质,扩大消防执法人员队伍。
 5月1日,新《消防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对消防行政执法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依法行政意识明显增强,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大,消防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为适应新《消防法》要求,切实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提高办事效率,各地消防总队纷纷出台了一些规范化执法规定或是召开了消防执法规范化会议,以此来督促消防执法的规范化进行。

    青海:

    10月30日,青海省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现场会在西宁、海北藏族自治州两地召开,来自青海省消防部队的70余名监督执法人员参加了会议,省人大常委会、省委政法委、省政府法制办、省公安厅、省安全监管局等单位及部分社会消防监督员出席了会议。

    新疆:

    为切实提高基层大队消防监督执法工作质量,真正把监督执法工作抓紧抓好,新疆伊犁州消防局结合本地实际,及时从防火处选调防火干部组成一支执法质量服务队,深入基层开展消防监督执法帮扶指导工作,有效提升了基层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辽宁:

    鞍山市消防局推出的阳光执法措施,着眼于服务群众,尽最大努力让当事人满意,进一步增强执法透明度。他们把消防监督检查,建筑消防设计消防审核、验收等多个方面向社会公开,同时要求执法人员严格执行“六项承诺”。

    广东:

    广东省为进一步贯彻消防法律法规的新要求,明确加强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工作方向,全面提升全省各级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的能力素质,从2009年10月25日至10月31日,广东总队在从化培训基地举办两期全省消防部队消防执法规范化培训班。总队领导高度重视此次培训工作。

    西藏:

    为进一步规范消防执法,切实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迎接新中国成立60周年,近日,西藏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在拉萨召开了为期两天的“2009年度全区消防执法工作例会”,全区各地(市)防火监督处处长及有关人员参加了会议。

    湖北:

    新《消防法》颁布实施后,湖北咸宁消防支队立足自身找问题,直面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不足,主动转变执法理念,积极改进工作方法,坚持创新执法举措,听民意、解民困、重服务,不断规范消防监督执法行为,不断改善警民关系,不断提升消防部队形象,为社会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重庆:

    “执法主体规范、执法能力提升;执法行为规范、执法质量提升;执法程序规范、执法形象提升”,坚决杜绝被撤销、变更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败诉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发生,全面实现消防执法工作跨越式发展。近日,重庆市公安消防总队为全面提升执法水平,提出了消防执法“三规范、三提升”的新举措,受到了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可以肯定,这些举措非常好,有效的规范了消防执法,便民利民。不过从另一个方面来想,既然颁布了这么多规范条例,说明消防执法在实践中遇到了一些问题。

    第一,消防执法任务日益增加,执法力量严重不足。由于消防机构现行体制是现役体制,地方工作,公安业务。兵不兵、民不民、警不警“三不象”的特点,而且每年都有相当数量经验丰富、业务娴熟的人员转业到地方,许多新进入执法领域的执法人员素质偏低,由于部分消防执法人员法律素质不高,业务水平不强,导致执法不够规范、到位、严谨,随意性大。在面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其困扰和困惑难以乐观。   第二,地方行政干预依然存在。首先公安消防机构做为一支现役制的军队,由公安部垂直领导,但公安消防执法往往冲不破人情网、跳不出地方保护主义的怪圈。职能部门与地方政府因其所处的位置不同,担负责任不同,这就决定了思维方式、目标定位、工作方法等方面的差异,加之一些企事业单位、市场经营者与地方政府关系好,从而导致某些地方领导将行政执法与经济发展软环境对立起来,对某些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不能关停、责令限期改正等。其次个别执法者,利用个人的地位与职务,把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篡改执法的依据,歪曲法律事实,进行不公正裁决,或使违法者继续违法经营。“以权代法,人治排斥法治”本身是封建特权思想和专制作风的余毒,它破坏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公平原则。

    第三,执法手段匮乏,强制性行政措施难于实施。一是现行法律关于消防行政处罚执法权力的规定不够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规定的“停产停业”、“未收违法所得”、“物品扣留”等强制措施,执法主体为公安机构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拒不执行时,公安消防机构因没有强制执行权而无能为力,而法院也因为种种原因不愿受理此类执行案件,致使火灾隐患难以根治,从而使公安消防机构的执法权威和力度受到了严峻的挑战。二是申请法院执行,程序繁琐时间长,影响行政效率。一个行政处罚决定从裁决做出到最后执行完毕,最少也要三四个月。而消防行政处罚的对象,往往是存在火灾隐患又拒不整改的场所或单位,隐患未改正前,该场所或单位多生产经营一天,就多一分火灾发生的危险,严重威胁着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

    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应该从执法力度上下功夫。

    第一,各级立法机构在法制建设中应纠正“重立法,轻执法”的指导思想。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中“有法可依”是前提,“有法必依”是核心,“执法必严”是关键,“违法必究”是保障。每一个消防法律的出台,必须配以相应的执法措施,应有明确的原则,若执法无保证,则法律就像是一纸空文。出台相应的执法规范,是为了避免新法出台执法滞后所诱发的破坏与混乱现象。在实际的执法工作中,应该把加强执法真正提上议事日程,加大执法力度。

    第二,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消防行政执法。权力没有约束就会滋生腐败。这就需要制度的监督。还应通过立法明确公安消防机构实施强制执行权力、形式、程序。

    第三,应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消防执法人员的素质,扩大消防执法人员队伍。可对消防执法人员进行定期培训,规定消防执法人员素质的特殊要求,制度执法人员良好社会形象的简要规则。消防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能帮助消防队伍在群众心中树立良好的形象。

    消防执法工作是法律行为,也是政府行为,全面推选消防管理社会化,是新形势对消防执法监督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要适应新形势的,必须大力加强消防执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