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云梯车事件”理性看待消防救援工作
  • 作者:    类别:行业信息    日期:2009-9-3 17:34:00    访问:2566
2009年7月31日,浙江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消防大队接到一小区群众的救援求助电话,遂调派云梯消防车前往该小区现场处置。救助期间,一辆私家车经过,由于云梯车作业时伸出支脚占据路面,使该车暂时无法通过,车主连按数声喇叭后,就下车对着云梯车连续拍照,随后上车掉头离开。 
2009年7月31日,浙江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消防大队接到一小区群众的救援求助电话,遂调派云梯消防车前往该小区现场处置。救助期间,一辆私家车经过,由于云梯车作业时伸出支脚占据路面,使该车暂时无法通过,车主连按数声喇叭后,就下车对着云梯车连续拍照,随后上车掉头离开。

    第二天,该车主极其不负责任的将云梯消防车救助的画面,以“台州惊现史上最牛的消防云梯用法”为题上传到网易论坛、新浪论坛、凤凰网等网站,图文并茂地妄称台州某高档小区业主调动消防云梯车“搞装修”,如此吸引眼球的帖子,瞬间引爆网络,大量网民跟帖议论,各种指责非难甚至破口大骂纷至沓来,对公权私用、公车私用甚是敏感的网民除了关注这家主人是谁,是谁调动批准使用这辆车子,还“人肉搜索”了这辆云梯车的相关资料,短短1天时间便超过5万网民浏览,部分市外电视、报纸等媒体相继对此事件进行了报道,引起社会各界的极大反响。该事件发生后,虽经上级部门及时出面澄清事实,但造成的负面影响已经无法挽回,台州消防的荣誉为此蒙受了不白之冤。

    其实,类似的抢险救助事件,消防部队几乎每天都要应对,消防官兵所受的委屈又何止这些。笔者从事消防工作近二十个年头,总的感觉,消防工作越来越被社会各界所理解与支持,消防官兵的行为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高度赞誉,这是主流,因为消防部队“养兵千日用兵千日”,随时要做好出警的准备,给予人民群众最直接的帮助。据统计,2008年,台州一个基层消防大队,每年平均接警出动625次,其中扑救火灾318次,抢险救援307次,两者比例基本上达到1︰1,消防队不单单是一支灭火的队伍,更是承担着复杂而繁重的社会救助任务,这个观点已经深入人心并被人民群众所接纳、所关注。但是,随着消防部队职能的拓展,由此而产生的消防工作体制、人员、经费、装备、保障等一系列影响消防救援工作的问题,并没有随着职能的拓展而得到解决,人民群众对消防救援的新期待新要求与消防部队的现实状况有一定的差距,从理论上讲,群众没有义务和责任来理解、体谅消防官兵的困境,从实际上看,消防官兵在救援中,除了要接受生与死的考验,同时,也接受来自不同阶层的各种问责,法律与道义的交织、理想与现实的差距,正伴随着这支部队艰难的成长。

    实践和经验告诉我们,目前,人民群众对消防救援工作的指责,无外乎以下几个方面:灭火救援行动迟缓、不力,有警必出的承诺不能完全实现,救援工作影响第三方的利益等等,由此而引发的各种纠纷,成为了影响消防部队和谐警民关系一个新的重要的因素。

    我们分析,造成这些不和谐的因素,来自方方面面,既有主观的,又有客观的,既有历史的,又有现实的,既有内部的,又有外部的。

    从法律上讲,消防救援工作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2009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安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第一次从法律上明确了公安消防队应急救援的任务职能和救援范围。事实上,多年来,我们已经承担了这些职能,这种做法是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消防队伍职能定位相接轨的。同时,公安消防部队是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序列的一支现役部队,直接保卫着地方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多年来,消防部队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管份内份外,只要人民群众有需要,赴汤蹈火,在所不辞,所以在人民群众心目中有着崇高的地位。

  从体制上讲,消防救援职能的拓展,对救援装备、人员素质、后勤保障等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从我市范围看,还没有一个基层消防大队的救援装备能满足上述灾害事故救援需求的,同样,人员编制受部队体制的影响,一时半会儿也无法解决,我们只有立足现有的装备和人员,进一步挖掘潜能,以发挥救援效能的最大化。

    从现实上讲,消防救援工作还存在着许多的矛盾和困惑。消防部队有规定,接到报警后一分钟内必须出动,这一点,没有问题,因为我们每天都在训练,但为什么,老百姓总是抱怨我们来迟了,这里有两方面原因。主观上,群众报警后,最理想的情形就是消防官兵从天而降,心理学告诉我们,人们在发生紧急情况下,在等待救援的过程中,感觉时间是很漫长的,是平时的两到三倍。客观上,从道路交通状况来看,消防车在行驶过程中,虽有法律明文规定“消防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及行人应当让行,不得穿插超越”,但现实的道路交通状况,有时连正常的行驶也无法保障,如天台的南门大桥和福溪路,一到夏天的晚上,桥上、路上满是纳凉的人群,摆满了冷饮摊、小地摊,原本只要5分钟的路程,现在没有20分钟根本就过不去,象类似的情况,比比皆是;从车辆性能上来看,消防部队现配备的车辆基本上是国产的东风、解放、五十铃、斯太尔等牌子,车辆性能不是很好,有的甚至是超期服役;从技术角度上来看,消防车载水容易摇晃,转弯时惯性作用大,驾驭难度高,驾驶员由于受部队体制限制,“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每年都要面临着服役年限、转业退伍、工作岗位调整等诸多因素影响,驾驶时间、驾驶经验、驾驶技术都得不到有效的保障;从个别行人和驾驶员的素质来看,现在有些行人和机动车驾驶员安全意识不强,对消防警报无动于衷,你开你的,我开(走)我的,不注意避让,甚至与消防车穿插绕行,引发交通事故,前几年,我市就发生了两起这样的事件,先后导致2名战士在事故中死亡,这是一种多么无谓的牺牲,我们的战士没有倒在火场上,却被个别无知的驾驶员和行人间接的断送了生命。还有就是救援现场的问题,部分群众爱围观、看热闹,直接影响着我们救援行动的展开,在水带铺设的路面上,来往的车辆随意的碾压,指手划脚的对消防官兵评头论足,却不愿伸出手来帮我们拉一拉水带,有的为了自己的一私之利,从消防官兵手中争夺水枪,更有甚者,在救灾现场情况不明的条件下,盲目怂恿消防官兵冲进火场,2007年,浙江平湖的两名消防官兵在扑救木材厂火灾中,在企业主告知断电的情况下,冲进火场,却不幸被带电的高压线击中身亡,前不久,类似的事件,又发生在诸暨的一场火灾,一名19岁的消防战士为此而付出了年轻的生命。我们理解群众在发生火灾后,那种焦急万分的心情,但消防救援工作也是一门科学,有规章制度、有处置程序,任何违背客观规律的事情,最终都要付出代价的。

    从道义上讲,消防救援工作还需要广大人民群众进一步的支持和谅解。这里有一组数据:1990年,台州某县消防队,人员编制23人,全年接警出动95起,其中扑救火灾82起,社会救助13起;2009年,人员编制30人,全年接警出动650起,其中扑救火灾341起,社会救助309起。从这组数据可以看出,这二十年期间,基层消防队在任务增加到6倍的情况下,人员却只增加了三分之一,消防官兵每天疲于奔命,警力不足已严重的制约了消防救援工作的发展。为了确保我们的主业(防大火、灭大火)不受影响,保证有足够的执勤力量和消防监督力量,应对随时可能突发的事件,我们不得不调整“有警必出”的服务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将社会救助的险情划分等级,视情出警,但由此而产生的误会,却又被少数群众所不理解。

前段时间,有一名群众,因家中阳台有一个马蜂窝,打电话报警求助,当消防大队告知他,由于有其他重要工作而无法脱身,需过段时间再来处置时,该群众随即将消防大队告到上级机关,说消防大队不作为,有警不出,类似情况,还有很多。这里要说明一个观点,从法律上讲,公安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主要内容包括: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生命安全受到紧急威胁事件的救援工作,换句话说,像掏马蜂窝、开门拿钥匙、登高取物、抓蛇等事情,完全属于“为民做好事”的范畴,不是法定职责。近年来,由于媒体对消防救援的关注和宣传越来越多,一方面树立了消防官兵良好的形象,另一方面,却也给群众带来了误导,认为这些事情都是消防部门必须做的,在今后的宣传工作中,我们应克服这种倾向。另外,消防救援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就是如何正确处理第三方的利益,从“云梯车事件”中,我们已经隐隐约约的看到了,在以人为本的今天,在个人利益不可侵犯的现实社会中,由于消防救援工作的需要有时要拉闸断电、破拆建筑、封闭道路、断气断火、人员撤离,或者需要牺牲少数人的利益为代价,而这一切的后续处理和法律保障,基本上还是个空白,无章可循,无据可依,我们在承担救援责任的同时,也随时接受第三方将我们告上法庭的可能,今天,张三将照片上传到网上,妄加指责,明天,李四就有可能说你侵犯了他的利益,要你负责赔偿。这个问题我们应该正视。

    我们认为,消防救援工作涉及到千家万户,涉及到群众的切身利益,涉及到社会方方面面,他不单单是消防机构一个部门的事情,更需要得到人民群众的理解支持和全社会的共同关心。多年来,我们可爱的消防官兵,为了践行“赴汤蹈火、服务人民”的铮铮誓言,忍辱负重,埋头苦干,无怨无悔,无私奉献,希望善良的人们,能够理性、客观的看待消防救援工作,少一些指责,多一些宽容,少一些埋怨,多一些理解,善待我们辛苦的消防官兵。